由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存在“定性不易、定量更难”问题,即使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损害赔偿数额或者损失、费用数额仍然难以确定。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既不能因事实不清拒绝裁判,也不能仅以原告未完成相关举证责任为由不支持其关于赔偿数额或者损失、费用的主张,而应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对相关数额进行酌定。为保证酌定的规范和公平,《规定》第30条、第31条在充分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对酌定时的考量因素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对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损害的程度、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数额;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等已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生态环境及其要素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数额。

该研究院承担国家、北京市相关领域的重大科技任务,致力于解决超大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优化和智慧管理、平原地区近自然生态系统建设、生态屏障和水源保护地建设、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提升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重大理论与技术问题,破解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难题,形成具有北京特色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理论和技术体系,建成世界一流都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平台。

实践中,排污企业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在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后逃避责任的情形时有发生。为解决这一问题,《解释》第15条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生态环境侵权中的具体适用规则。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既适用于自愿交易的合同行为,也适用于非自愿交易的侵权行为。相较于合同相对人基于意思自治决定是否与公司发生交易,被侵权人所受损害是完全被动的,在确定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时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既符合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也有利于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8月份以来,重庆市永川区近60万亩水稻陆续成熟,机械化作业为水稻收割按下快进键。永川区是重庆市粮食生产主产区之一,近年来,当地全面落实水稻种植补贴政策,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大力推广农业生产机械化,强化农业技术服务,切实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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