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3月22日9:15至9:25,9:30至11:30 和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3月22日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绵阳园艺山办公区会议室(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园艺街16号久远创新产业园1号楼7楼会议室)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403,708,5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43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35,605,2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92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68,103,3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508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8人,代表股份75,275,0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40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7,171,7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96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股份68,103,3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50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同意403,627,1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8%;反对72,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同意75,193,6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18%;反对72,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9%;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同意403,557,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6%;反对72,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弃权78,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

同意75,124,0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3%;反对72,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9%;弃权78,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8%。

同意403,557,5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6%;反对72,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弃权78,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

同意75,124,0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3%;反对72,9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9%;弃权78,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8%。

同意403,555,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0%;反对75,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78,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

同意75,121,7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62%;反对75,2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00%;弃权78,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8%。

同意403,657,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42,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5%;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同意75,224,1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3%;反对42,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4%;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同意403,558,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7%;反对72,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9%;弃权78,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

同意75,124,5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00%;反对72,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3%;弃权78,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8%。

同意394,223,3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505%;反对4,407,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918%;弃权5,077,7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578%。

同意65,789,8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992%;反对4,407,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52%;弃权5,077,7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456%。

同意394,223,3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505%;反对4,407,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918%;弃权5,077,7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578%。

同意65,789,8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992%;反对4,407,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52%;弃权5,077,7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456%。

同意394,223,3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505%;反对4,407,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918%;弃权5,077,7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578%。

同意65,789,8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3992%;反对4,407,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552%;弃权5,077,7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456%。

同意392,166,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411%;反对6,464,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012%;弃权5,077,7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578%。

同意63,733,3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6672%;反对6,464,0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72%;弃权5,077,7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456%。

同意392,166,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411%;反对6,464,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012%;弃权5,077,7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578%。

同意63,733,3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6672%;反对6,464,0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72%;弃权5,077,7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456%。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含业务管理决策权限表)的议案》

同意392,166,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411%;反对6,464,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012%;弃权5,077,7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578%。

同意63,733,3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6672%;反对6,464,0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872%;弃权5,077,7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456%。

同意403,558,0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7%;反对72,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9%;弃权78,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

同意75,124,5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00%;反对72,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3%;弃权78,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8%。

同意403,627,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9%;反对72,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9%;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同意75,194,1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24%;反对72,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3%;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同意397,242,0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982%;反对6,457,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997%;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同意68,808,6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4095%;反对6,457,9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792%;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16、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10000吨/年精草铵膦原药及配套工程项目的议案》

同意403,663,5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36,5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

同意75,230,0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1%;反对36,5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6%;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3%。

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2023年3月2日的巨潮资讯网。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2.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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