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对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足纪字[2001]14号”处罚决定不服,已委托律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中国足协对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球队、教练员和球员的不公正处罚,恢复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的甲 A资格,恢复主教练及受到处罚球员的工作和参赛权利,恢复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球队应该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并要求中国足协行政赔偿因处罚给俱乐部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将在接下来的7天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无论是始终关注足坛“黑哨事件”的中国球迷,还是行政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都有充分的理由对法院的最终决定拭目以待。因为,这个决定将以国家司法认知的形式解决一个长期困扰人们的问题———足协究竟姓什么?即中国足球协会的法律地位问题。

中国足球协会是国际足联(FIFA)的成员之一,但与其他国家的足球协会不同,中国足协同时还兼有“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的职能,它的人事编制全部按照国家公务员对待,足协主席也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老百姓把这种现象通俗地称做“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正是这行业协会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双重身份,给中国足协带来了无穷无尽的烦恼。

法院也因此遇到了一个难题,中国足协对俱乐部及球员的处罚决定,到底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威解释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显然,中国足协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的诉讼主体资格,它只是行政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不具备机关法人的成立条件。这样看来,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似乎错列了被告,而应对中国足协的上级主管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提出行政诉讼(他们亦可向国家体育总局提起行政复议———笔者注)。然而,中国足协同时又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能够独立对外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且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对下辖足球俱乐部享有行政处罚性质的处分权。从这个角度来看,足球俱乐部对中国足协的处罚决定不服,提起的只能是行政诉讼。

话虽这么说,但以一个行政机关的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毕竟有些别扭。笔者终于从2000年3月10日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找到了法律依据。该司法解释第20条中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事情由此变得十分简单:如果法院不受理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的行政诉讼,他们可以中国足协的组建机关———国家体育总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法院受理这一行政案件,就意味着司法机关将承认中国足协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这样的话,“黑哨”裁判员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便得到了司法上的认定,等待他们的将是受贿罪的严厉惩罚。所以,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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